重庆市港口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管理港口所制定的规则和章程。分总则、港口管理机构、港区水域和陆域的管理、港口规费、港政管理、码头管理、港口运输市场管理和港埠企业管理、规定的执行与附则等九章。主要内容:
❶按照“一城一港一政”的原则,重庆市只设立一个港口管理机构,对全市所辖港区实行统一政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❷重庆港口的行政管理机构为重庆港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港口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定港口建设规划,管理港口资源开发和港辖区内岸线、水域的使用,管理港口运输市场,对港口企业进行行业管理,统一指挥与监督到港船舶、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的运转与作业,监督港口环境保护,组织港区内救助打捞,维护港口秩序;
❸重庆港区分为中心港区和其它港区,中心港区岸线按常年洪水位187米(吴淞海拔高程)划定。其他港区岸线按当地常年洪水位划定,岸线以下的坡岸、滩地、水面和河床为港区水域,岸线以上现有的和规划发展的各种港口设施所需占用的土地,经批准后划定为港区陆域;
❹港区水域和陆域的建设,根据“谁建、谁用、谁受益”的原则,提倡多渠道集资进行;
❺根据“以港养港”原则,港口基础设施实行有偿使用;按照港口总体规划,管理港区内岸线、水域的使用和建设以及港辖区内沙石资源的采掘。对港口码头及港口运输市场实施行政管理;
❼凡从事运输生产营运的公用码头和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码头及港区的集疏公路,由港口管理局进行行政管理,并负责码头行政管理费的征收及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