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简称“里约宣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关于保护全球环境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992年6月14日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通过。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被称为历史上第一次“地球高峰会议”。“里约宣言”是出席这次国际盛会的183个国家代表和102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对解决全球日益恶化的环境与十分尖锐的经济发展问题的共识总结,也是世界各国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共同纲领和基本原则。《宣言》包括简短的序言和27项原则。序言指出,“我们的家园——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赖性”,要求各国“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27项原则的内容可分五个方面:(一)阐明环境与发展、和平的密不可分关系;(二)必须维护和尊重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求取发展”的权利等;(三)在全球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上的国际合作,应遵守公平、合理和富有实效的原则(如“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和完整”、“根除贫穷”、“阻止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转让他国”等);(四)“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五)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各国政府应遵循制定环境立法、全民参与、污染者承担污染费用、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国际环境、和平解决一切国际争端等原则。“里约宣言”标志着人类认识的一次质的飞跃,它为人们处理世界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其中对于各国政府与人民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原则性的要求,为环境伦理学等学科提供了新的观点和新的研究课题。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of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主要文件之一。鉴于大自然的互相依存关系和当前环境质量的严重恶化,为了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在各国和人民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会议重申1972年6月16日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并以此为本宣言的基础。为实现大自然的完整性和相互依存性,宣言提出了27条原则。 宣言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权开发本国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其活动不损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2)各国为实现持续发展,必须通力合作,消除贫穷;(3)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国际行动时,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优先考虑;(4)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阻碍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5)各国应通过科技知识交流,提高科学认识,加强新技术在内的技术开发、推广和转让,从而加强为持续发展形成的内生产力;(6)各国应加强环境立法,使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重点能反映各自所处的环境和发展范围;(7)各国应制定有关对污染的受害者和其他环境损害负责的赔偿的法律,并进一步制定有关的国际法;(8)各国应有效地进行合作,以防止导致环境恶化和危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转移到其他国家;(9)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10)鉴于造成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不同程度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他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他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责任;在取得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应调动全世界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以便取得持续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和平、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因此,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办法,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各国应遵守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并为在必要时进一步制定国际法而进行合作。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称 《地球宪章》,也即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谋求以之为基础,通过在国家、社会重要部门和人民之间建立新水平的合作来建立一种新的和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为签订尊重大家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完整的国际协定而努力,认识到我们的家园地球的大自然的完整性和互相依存性。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宣告了27条原则: ❶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 ❷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❸必须履行发展的义务,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 ❹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 ❺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在消除贫穷这个基本任务方面进行合作,这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目的是缩小生活水平的悬殊和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❻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那些环境最易受到损害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给予特别优先的考虑。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采取的国际行动也应符合各国的利益和需要。 ❼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 ❽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❾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技知识交流提高科学认识和加强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技术在内的技术开发、适应、推广和转让,从而加强为持续发展形成的内生能力。 ❿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和有关政府的参加下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11)各国应制订有效的环境立法。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重点应反映它们所应用到的环境和发展范围。某些国家应用的标准也许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合适,对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损失。(12)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一个支持性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个体系将导致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的问题。为环境目的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成为一种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手段,或成为一种对国际贸易的社会科学限制。应避免采取单方面行动去处理进口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挑战。处理跨国界的或全球的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该尽可能建立在国际一致的基础上。(13)各国应制订有关对污染的受害者和其他环境损害负责和赔偿的国家法律。各国还应以一种迅速的和更果断的方式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制订有关对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和对它们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负责和赔偿的国际法。(14)各国应有效地进行合作,以阻止或防止把任何会造成严重环境退化或查明对人健康有害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移到其他国家去。(15)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假定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16)国家当局应考虑到造成污染者在原则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打乱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方针,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17)应把对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和要由一个有关国家机构作决定的活动作环境影响评估,作为一个国家手段。(18)各国应把任何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突然产生有害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帮助受害的国家。(19)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的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20)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她们充分参加这项工作对取得持续发展极其重要。(21)应调动全世界青年人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形成一种全球的伙伴关系,以便取得持续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22)本地人和他们的社团及其他地方社团,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应承认并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性、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续发展的活动。(23)应保护处在压迫、统治和占领下的人民的环境和自然资源。(24)战争本来就是破坏持续发展的。因此各国应遵守规定在武装冲突时期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并为在必要时进一步制订国际法而进行合作。(25)和平、发展和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26)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的办法和平地解决它们所有的环境争端。(27)各国和人民应真诚地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贯彻执行本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进一步制订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国际法。 ☚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 21世纪议程 ☛ 00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