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产品税产品税的一类。1985年1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白酒、黄酒、土甜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和酒精属于酒类产品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把自产的白酒、黄酒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企业以自产酒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应视同对外销售,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纳税人销售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内一并纳税。工业企业自销酒类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但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而且又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可按照出厂价格征收产品税。酒类产品的纳税登记、纳税期限、报缴税款方式以及违章处理等,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