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鄂州约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鄂州约法全称“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1911年11月9日湖北军政府颁布。宋教仁起草。共7章60条。主要内容:人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信教、居住、迁徙、保有财产、自由营业等权利;有人身、住宅不受侵犯、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搜索之权;有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权,同时有纳税、当兵义务;确认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军政府由都督、政务委员、议会、法司构成;都督由人民公举,代表军政府,任期3年,连任以一次为限,其权限为:总揽政务,统帅水陆各军,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文武官职官规,任命文武官员,宣告戒严、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在议会未开会前,有暂订并公布法律之权,但缔结条约时须提交议会议定,在遇紧急情况时发布代法律的制令时,须以政务委员署名,并提交议会议定;政务委员依据都督命令执行政务,发布命令,编制会计预算,提出法律案于议会;议会由各厅、州、县单记名选举的议员组成,并互推正副议长主持会议,议会主要职责是:议决法律案;议定条约;会议预算及集募公债;审理决算;条陈政务委员;弹劾政务委员的失职及犯罪等;法司由都督任命的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民刑诉讼案。该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拟定的第一个带有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成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鄂州约法1911年辛亥革命时期湖北军政府制订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献。由宋教仁起草,于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九日(1911年11月9日)在武昌颁布。共七章六十条。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性文件。由于革命形势的迅速变化而未能实行,但成为以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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