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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宋代置。掌官物支收簿记之事。《宋史·职官志》: “都主辖支收司、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数,候至所受之处,附籍报所由司而对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纳毕,取其钞以还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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