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公常茂砍伤降人案
此案发生于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据《大诰武臣》记载:郑国公常茂,系开平王庶出子。常茂年幼时,因为是功臣子,朱元璋抚恤他,“着与诸王同处读书,同处饮食,则望他成人了,出来承袭。”常茂承袭郑国公后,“却交结胡惟庸,讨他母亲封夫人的诰命,又奸宿军妇,及奸父妾,多般不才。”洪武二十九年九月,朱元璋命常茂率军征北,“他又去抢马,抢妇人,将来降人砍伤,几乎误事。”朱元璋对常茂的严重罪行拟予重罚。后念其父开平王对明王朝的建立有大功,将其免死,”发去广西安置。朱元璋后将此案编入《御制大诰武臣》之中。《武臣》是专门对军职人员犯罪而设的大诰,编入《武臣》的案件即成为有关军人犯罪的特别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