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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遗赠扶养协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和集体组织之间,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确定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根据这种合同,由遗赠人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遗赠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遗赠人是有一定财产但却缺乏劳动能力,无人照顾的孤独无依的老人。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赠:(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属于遗赠人死后生效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法律行为的结合。(3) 遗赠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其他财产上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既有权利,又有义务。(4) 遗赠中受遗赠人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或法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或单位。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和履行。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在被继承人既立有遗嘱又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如果有抵触,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在中国,遗赠扶养协议的创设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敬重、赡养和照顾老人的优良传统,同时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使协议的执行具有法律保障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关于遗赠人的财产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在我国,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遗赠扶养关系主体是遗赠人和扶养人。遗赠人是被扶养人,一般是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没有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又无法承担赡养义务。受遗赠人即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如是自然人,则一定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 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时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于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后成立,双方受协议约束。遗赠扶养协议虽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但其权利义务不一定是等价的。换言之,遗赠人享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是在其活着的时候,履行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却是在其死亡之后,而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是在遗赠人活着的时候,享受接受遗赠的权利要到遗赠人死亡之后。因此,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其救济方法就与一般合同不同。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3)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 受遗赠权   被继承人债务 ☛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由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遗赠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征得受遗赠一方的同意。遗赠扶养协议也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失效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为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与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主要是为了有利于对老人照顾和扶养。

☚ 遗赠   遗托 ☛

遗赠扶养协议

当事人一方(扶养人)承担对另一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而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合同或契约。可在公民之间或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我国民法作此规定,旨在鼓励人们发扬互助精神,对孤寡老弱者提供必要帮助,以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指扶养人(包括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与被扶养人所签订的有关遗赠与扶养关系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被扶养人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包括生养死葬),同时要承担在遗赠扶养协议上注明自己死后的部分或全部遗产由扶养人承受的义务。与之相应,扶养人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产权利的前提是要承担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扶养人有权接受的只是被扶养人的遗产,而非其他与遗产无关的权利。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扶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协议,一般指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包括经济上无力扶养或身体状况决定其不能照顾他人、或因工作调到边远地区不能扶养。在此情况下,可以解除协议并可以请求被扶养人适当补偿其已支付的供养费。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被扶养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一般是指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或被扶养人在协议中指定的遗产发生意外的毁损,在后一种情况下,被扶养人应适当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当事人的资格也有一定限制,即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不包括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只能是集体所有制的法人)。被扶养人只能是公民,继承法没有对被扶养人是否必须为孤寡老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被扶养人可以是孤寡老人,也可以是有子女、配偶的人;同时,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意味着被扶养人的子女或配偶就可以不尽赡养或扶养义务,但一旦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被扶养人在该协议中所指定的遗产的权利,即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 遗产分割与份额   丧失继承权 ☛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有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公民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 附期限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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