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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年间,“曾千钧亲生二女,兆一娘、兆二娘,过房曾文明之子秀郎为子,垂没,亲书遗嘱,标拨税钱八百文与二女,当时千钧之妻吴氏、弟千乘、子秀郎并已佥知,经县印押。今秀郎生父文明乃指遗嘱为伪,县印为私”,诉于官府,宋法律承认遗嘱继承方式,立遗嘱时,只要有族人在场,并以书面形式,内容不违宗法,经官印押后即为有效,所以官府认定曾千钧遗嘱与其女产业,于理于法无不顺。曾文明此举,乃欲尽有其遗产,而秀郎乃是不睦姐妹,实不孝于父。兆一娘虽亡,其夫可立子继承,不可典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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