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遗嘱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遗嘱 遗嘱傣族民间故事。流传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宠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等地。故事写父亲死前给儿子留下了三条遗嘱,一是在汇拢三个峡谷流水的河边不能种田;二是不能同兼任三个奘房的和尚交朋友;三是不能同离了三次婚的女人结婚。儿子不明白父亲遗嘱的内容,决心一一去试试。结果证明父亲的话十分正确,自己也几乎丧命这种妻子的手里。说明一身兼做三个奘房的和尚不是真心信佛,只想念经赚钱,这种人利欲薰心,不会真心对待自己的朋友。而离婚多次的女人则喜新厌旧,对爱情不忠诚。事实证明,老人的遗嘱是多年的生产、友谊和婚姻问题的经验总结。见《傣族民间故事选》。 ☚ 黑龙江边的故事 景星寺 ☛ 《遗嘱》一、我已经同几位来往较多的“生前友好”有过约定,趁我们现在还活着之日起,约好一天,会作挽联的带副挽联(画一幅漫画也好),不会作挽联的带个花圈,写句纪念的话,趁我们都能亲眼看到的时候,大家拿出来欣赏一番。这比人死了才开追掉会,哗啦哗啦掉眼泪,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我坚决反对在我死后开什么追悼会、座谈会,更不许宣读经过上级逐层批审和家属逐字争执仍然言过其实或言不及其实的叫做什么“悼词”。否则,引用郑板桥的话:“必为厉鬼以击其脑”。 二、我死之后,如果平日反对我的人“忽发慈悲”,在公共场合或宣传媒介中,大大地恭维我一番,接着就说我生前与他如何“情投意合”,如何对他“推崇备至”,他将誓死“继承我的遗志”等等,换句话说:即凭借我这个已经无从抗议的魂灵去伪装这个活人头上的光环,那么仍然引用郑板桥的那句话:“必为厉鬼以击其脑!” 此外,我绝不是英雄,不需要任何人愚蠢地为一个普普通通的人白流眼泪。至于对着一个普普通通的、木知木觉的尸体去嚎啕大哭或潸然流泪,则是更愚蠢的行为,奉劝诸公不要为我这样做(对着别的尸体痛哭,我管不着,不在本遗嘱之限)。如果有达观的人,碰到别人时轻松地说:“哈哈!黄苗子死了。”用这种口气宣布我已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恰当的,我明白这决不是幸灾乐祸。 三、我和所有人一样,是光着身子进入人世的,我应当合理地光着身子离开(从文明礼貌考虑,也顶多给我尸体的局部盖上一小块旧布就够了)。不能在我死时买一套新衣服穿上或把我生前最豪华的出国服装打扮起来再送进火葬场,我不容许这种身后的矫饰和消费。顺便声明一下,我生前并不主张裸体主义。 流行的“遗体告别”仪式是下决心叫人对死者最后留下最丑印象的一种仪式。我的朋友张正宇,由于“告别”时来不及给他戴上假牙,化装师用棉花塞在他嘴上当牙齿,这一恐怖形象深刻留在我的脑子里,至今一闭目就想起来。因此,绝对不许举行我的遗体告别。即使只让我爱人单独参加的遗体告别。 四、虽然我决不反对别人这样做,但是我不提倡死后都把尸体献给医学院,以免存货过多,解剖不及,有碍卫生。但如果医学院主动“订货”的话,我将预先答允将我的臭皮囊割爱。 五、由于活着时曾被住房问题困扰过,所以我曾专门去了解关于人死后“住房”——即骨灰盒的问题,才知道骨灰盒分三十元、六十元、七十五元……。按你生前的等级办事,你当了副部长才能购买一百元一个的骨灰盒为你的骨灰安家落户,为此,我吩咐家属:预备一个放过酵母片或别的东西的空玻璃瓶,作为我临时的“寝宫”。这并不是舍不得出钱,只是因为作为一个普通的脑力劳动者,我应当把自己列于“等外”较好。 关于骨灰的处理问题,曾经和朋友们讨论过,有人主张约几位亲友,由一位长者主持,肃立在抽水马桶旁边,默哀毕,就把骨灰倒进马桶,长者扳动水箱把手,礼毕而散。有人主张和在面粉里包饺子,约亲友共同进餐,餐毕才宣布饺子里有我的骨灰,饱餐之后“你当中有我,我当中有你,”倍形亲切,不亦妙哉。但有人认为骨灰是优质肥料,马桶里冲掉了太可惜。后者好是好,但世俗人会觉得“恶心”怕有人吃完要吐。为此,我吩咐我的儿子,把我那小瓶子骨灰拿到他插队的农村里,拌到猪食里喂猪,猪吃肥壮了喂人,往复循环,使它仍然为人民做点有益的贡献。此嘱。 庄周说过一个故事:子桑户、孟子反、子琴张三个人志趣相投,都能“相与于无相与、相为于无相为”,于是“相视而笑,莫逆于心”地做了朋友。但不久,子桑户就死了,孔子急忙派最懂得礼节的子贡去他家帮着筹组治丧委员会。谁知孟子反、子琴张这两位生前友好,早已无拘无束地坐在死者旁边,一边编帘子,一边得意地唱歌弹琴: “哎呀,老桑头呀老桑头,你倒好,你已经先返回本真,却把我们仍然留下来做人。” 子贡一见吓了一跳,治丧委员会也告吹了。急忙回去找孔头汇报。姜到底是老的辣,孔子听了,不慌不忙用右手食指蘸点唾沫,在案上方方正正地画了个框框,然后指着子贡说:“懂吗?我们是干这个的——是专门给需要这一套的人搞框框的。他们这两个可了不得,一眼就识破了仁义和礼教的虚伪性,所以他们对于我们这些圈套都不值一笑。不过你放心,人类最大的弱点是懒,世世代代安于在我们的圈套里面睡大觉。而这些肯用脑子去想,去打破框框套套的人,却被人目为离经叛道,指为不走正路的二流子、无事生非的傻瓜。他们的道理在很长时期仍将为正派人所排摈的。子贡,放心吧,我们捧的是铁饭碗,明儿个鲁国的权贵阳货、季桓子、孟献子他们死了,还非得你去组织治丧委员会不可,因为再也没有像我们孔家的人那样熟悉礼制的了。”(大意《庄子》) 以上的故事讲完,想到自己虽然身子骨还硬朗,但人到了七十岁,也就是应当留下几句话的时候了,于是写《遗嘱》。 (1984年百花文艺出版社《丹》) 赏析《遗嘱》如按常规的写作,应该说是属于应用文的范畴。 黄苗子所写的《遗嘱》一文,妙就妙在他打破了“遗嘱”的常规写法,别出心裁,以幽默轻松的笔调,道出了别人不愿意说或不想说或简直就想不到的真话,一扫蒙在“遗嘱”这种文体上面那层僵硬的严肃性,给读者带来了愉悦和新的价值观念。因此,《遗嘱》是一篇别开生面的随笔。 《遗嘱》最吸引人的地方,恐怕是文章所表现出来的新颖、独到的见解和鲜明的爱憎态度。常人喜欢死后开追悼会,喜欢让人宣读壮丽的“悼词”,而作者则“坚决反对”,提倡活着时和“生前友好”带着挽联、花圈一起欣赏一番。常人忌讳说“死”,而作者却喜欢别人用“哈哈!黄苗子死了”这种语气说出真相。常人喜欢按等级买骨灰盒,而作者则只需一个空玻璃瓶。常人喜欢保存骨灰,而作者却主张将自己的骨灰拌到猪食里喂猪,为人民做点贡献。……以上这些大胆而又出格的真知灼见,为文章增添了熠熠光彩,无疑在强有力地拨动着读者的心弦。 《遗嘱》的第二个特点,恐怕就是文章所表现出来的吞吐自然的风格。文章在表明自己的主张时,决不干巴巴讲大道理,决不板着面孔训斥人。如果文章那样写,必然是板滞而毫无生气的。随笔的生命就在一个“活”字,唯有“活”,才能吸引人。比如《遗嘱》有这样的话语:我和所有的人一样,是光着身子进入人世的,我应当合理地光着身子离开(从文明礼貌考虑,也顶多给我尸体的局部盖上一小块旧布就够了)。这些话说得是多么自然而又合情合理呀!《遗嘱》还引用了庄周说过的一个故事,叙述故事也毫无书卷气,其中有几句是写孔子的:姜到底是老的辣,孔子听了,不慌不忙用右手食指蘸点唾沫,在案上方方正正地画了个框框……虽寥寥数语便写出了孔子其人。 《遗嘱》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其语言的俏皮、泼辣,而这正好和文章思想的犀利风格自然相表里。例如冠在活人之前的“生前友好”,就具有反常规的新鲜性,不说痛苦而说“哗啦哗啦掉眼泪”就十分生动,至于在悼词前面加“什么”就更具有否定的意味。《遗嘱》是具有很强的战斗性的,敢于向陈腐观念宣战,这主要体现在用词的尖锐性上,例如像“忽发慈悲”、“情投意合”、“推崇备至”、“誓死”等都是正词反用,“英雄”、“退出历史舞台”都是大词小用。 总之,该文渗透着一种面对生死无私无畏的精神,语言轻松活泼尖锐有力,修辞手段丰富多样,又能借古喻今曲折行文,所以该文就具有一种惊世骇俗的力量,让人在审美愉悦中受到教益。 遗言;遗嘱yíyán yízhǔ【同】 都是名词;都指人在死前留下的话;都有书面语色彩;都是中性词;都能作主语和宾语;都能受“一份”、“两份”等的限制。 遗嘱yízhǔ生前或临终前对身后事如何处理所作的书面或口头的嘱咐。 遗嘱yízhǔ〈名〉人在临终前就自己身后事务处置问题所作的嘱咐:口头遗嘱︱订立遗嘱。 遗嘱yízhǔ【释义】 遗嘱 遗嘱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写作结构包括标题、遗嘱人身分概况、遗嘱内容、签名盖章四部分。遗嘱人身分概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遗嘱内容为主体,一般应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具体遗产,身后遗产由谁继承或无偿赠谁及其他要求。最后由遗嘱人签名盖章; 有证明人或代书人的,均应签名盖章,并填写立遗嘱的年、月、日。 ☚ 公证书 赦文 ☛ 遗嘱 遗嘱遗嘱人生前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自己的遗产进行预先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任何继承人的同意即为有效。第二,遗嘱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遗嘱效力。第三,立遗嘱不能代理,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直接意思表示。第四,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为确保遗嘱内容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防止纠纷的发生,一般都要求遗嘱应具备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 ☚ 类推 宣告失踪 ☛ 嘱咐 嘱咐属(属付) 交代 托咐 托付 关咨 关照 诫敕 另见:告诉 托付 嘱托 做法 ☚ 晓谕 通知 ☛ 遗嘱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法律特征: (1) 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设立遗嘱无须征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同意; (2) 是死后法律行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人才有权取得遗嘱所指定由他继承的遗产; (3) 设立遗嘱不能代理。它需要遗嘱人本人的直接意思表示; (4) 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及有效条件设立遗嘱,否则无效; (5) 遗嘱入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6) 是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遗嘱设立后,如果遗嘱人意愿发生变化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所立的遗嘱。为了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规定遗嘱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遗嘱; (2) 自书遗嘱。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即当遗嘱人不能自书时,由在场见证人代替书写的遗嘱;(4) 录音遗嘱。即以录音形式记录的遗嘱人口述的遗嘱; (5) 口头遗嘱。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向在场见证人、继承人或其他人员口述的遗嘱。在中国,除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外,遗嘱的有效条件还包括实质要件: (1)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遗嘱 遗嘱有两种解释: 一是指遗嘱人生前用语言、文字或其他形式留下的关于处理其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法律文件;一是指立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表达处理其遗产及其他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 为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对于其死亡后遗产及相关事务处理的意思表示,只要这种表示的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其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有效。(2) 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为之。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任何他人不能代替,也不能由他人代理。(3)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其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这一遗嘱只能在遗嘱人死亡后方能执行,也即遗嘱的执行效力一定在遗嘱人死亡之后发生。在遗嘱人死亡之前,他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自己的遗嘱。(4)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为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在其死亡之后能得到确定无误的执行,法律对遗嘱形式有严格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 指定继承人 遗嘱的有效条件 ☛ 遗嘱 遗嘱遗嘱是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其设立不需要征得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同意,遗嘱人生前有权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法律要求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所设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遣嘱能力,因而不能设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通过代理进行。遗嘱的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并且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了慎重,遗嘱也有采用公证形式的。另外,录音遗嘱也是一种遗嘱方式。遗嘱必须以遗嘱人死亡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遗嘱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按遗嘱的规定承受死者遗产。立遗嘱不能违背继承法律的规定,否则,遗嘱将是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明确、真实。我国继承法承认遗嘱,并且认可遗嘱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取消某个或某几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样,既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又有利于发扬尊老爱幼、互助友爱的新风尚。因此,遗嘱人应珍惜自己所享有的遗嘱权,要合法合理地运用。(谢志东)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对称。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制度是国家赋予公民对其死后就如何处理属于他自己所有的财产充分表达意愿的权利。这种规定既能体现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又能使立遗嘱人针对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确定他认为最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为公民充分行使其个人所有权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有效保证。被继承人如果生前留有遗嘱,并且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话,则其死后即适用遗嘱继承方式继承遗产;反之,被继承人如未留遗嘱,或其遗嘱无效时,即适用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我国虽以法定继承为主,但对遗嘱继承是承认的,而且在适用时,遗嘱继承还处于较法定继承优先的地位。正因为遗嘱继承具有这样的优先效力,所以对作为遗嘱继承的前提要件的遗嘱的认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护合法有效的遗嘱,建立较为完备的遗嘱继承制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的根本目的。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 转继承 遗嘱的有效条件 ☛ 遗嘱❶死者生前预留给后人的对其身后各种事务的处理意见。 遗嘱 遗嘱公民生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和其他事务所作的书面或口头的处理。它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人死亡即生效。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在其死后将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赠给他人和法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前四种是普通遗嘱,可由遗嘱人自行选用;口头遗嘱是一种特别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立遗嘱时,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可立遗嘱,所立遗嘱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否则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遗嘱有效。所立遗嘱之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应当保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及胎儿的应得份额,否则无效。 ☚ 继承 保险合同 ☛ 遗嘱死者生前预留给后人的属咐。是处理遗嘱人财产或死后安葬等事宜的依据。按遗嘱内容分,有财产处理性遗嘱、事务意向性遗嘱;按遗嘱形式分,有书面遗嘱、音像遗嘱等。 遗嘱 遗嘱被继承人生前用立遗嘱的方式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他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遗产破产 遗嘱的有效条件 ☛ 遗嘱testament;will;instructions of a dying person 遗嘱will;testament;dying 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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