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管人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依法保管遗产以及代继承人保管所分得遗产的个人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依此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为遗产保管人。遗产由被继承人自己占有的,被继承人死亡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遗产保管人。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无能力保管遗产或者没有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除为保管的需要,不得使用和处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