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的戒律和清规
用来约束道士思想和言行以防止其邪恶欲念和错误的条文。戒律为警戒事前的行为准则,清规则是对违纪犯律道士的惩处条例。正式戒条在道教形成初期尚未订立,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才由上清、灵宝等道派制定了“五戒”、“八戒”,内容除与佛教戒条大同小异外,还吸收儒家伦理纲常观念而制定“十戒”,增列“不得违戾父母师长”、“不得杀生屠宰”、“不得叛逆君王”、“不得淫乱骨肉”、“不得毁乱道法”、“不得污漫静坛”等等。元明之际,又制定了清规。《道藏辑要》中所载《全真清规》与清代北京白云观所订清规,均按道士所犯过失轻重,分别处以跪香、催单(劝离)、革出(逐出)、杖革(杖责后逐出)、以及火化(处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