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旧时政府在阴历闰年对田赋等赋税于原定税额外所增加的课征。明清都使用阴历,遇到闰年,官府就提高税额。因闰年生产并无变化,官府的加征实际上变相加税。辛亥革命后使用阳历,这种遇闰加征的办法于1917年才被取消。
遇闰加征
明清政府在闰年对田赋等赋税于原定税额外增加的征课。加征就是加税。因闰年生产的数额通常未能满足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所以只能通过额外加征才能得以弥补。加征主要在山东、浙江等处。清乾隆三十年(1765),江、浙二省运军月粮,遇闰按月本折均平支给; 山东、浙江及苏、太等处, 遇闰各有额外加征银。辛亥革命后使用阳历, 这种加征办法于1917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