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的监督选民依法对他们直接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进行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民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因此,选民的监督也属于人民群众的监督的范围。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接受选民的监督,但是,按照宪法的精神,他们也应该接受选民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