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资格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统称。参见〔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 选举资格又称“选民资格”。法律规定公民成为选民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内容包括国籍资格、年龄资格、性别资格、种族资格、居住资格等。 选举资格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所必备的条件。资本主义国家曾长期以民族种类、性别差异、财产状况、有无住所、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等不同为条件,取消各少数民族、种族、妇女和工农大众的这种资格;社会主义国家一开始便与之完全相反,规定除一小撮人民的敌人以外,凡成年公民都有这种资格;我国年满18岁的公民,除极少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是享有这种资格的公民。 选举资格qualification on the suffr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