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往劳动教养预防所苏联1982年10月11日法令引入刑法的一种新的刑罚方法。按照法律规定,这一刑罚适用于因流浪、乞讨或其他寄生生活方式的犯罪人,是苏联刑罚体系中的一种主刑。送往劳动教养预防所的期限为1年以上2年以下。苏联的法律规定,这一刑种不得适用于: (1) 特别危险的案犯。(2) 以前犯特别危险的国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罪、严重的强奸罪、特别恶劣的流氓罪和流浪、乞讨或过其他寄生生活的犯罪而被判过刑的人。(3) 被判过刑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4) 以前曾被送往劳动教养预防所,而释放后三年内又犯罪的人。如果受刑人在劳动教养预防所服刑期,逃避劳动,恶劣地或者一贯地违反纪律,或者违反劳动教养预防所行政管理规则,那么法院可以根据该所的建议决定将其未服完的刑易科为同样期限的剥夺自由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