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提取比例中国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中,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地(包括地级市)、县(包括县级市)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企业等用人单位统一筹集退休费用的比例。它是在省、地、县的地方立法中规定的,各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提取比例并不相同,有的地方还确定了几个提取比例。从1987年底对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的836个县、市的统计来看,采用一个提取比例的县、市有714个,占统计总数的85.4%; 采用两个提取比例的县、市有49个,占统计总数的5.9%;采用三个及三个以上提取比例的县、市有72个,占统计总数的8.6%,最多的为11个提取比例。在以工资总额作退休费统筹计算基数的县、市中,提取比例最低的为5.7%,最高的为25.5%(上海市),一般在10~20%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