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医疗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与工人患病享受的医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离休、退休、退职)。1978年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原享受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退休以后可继续享受。退休职工因病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残病的退休职工,旧伤复发,其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据实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单位补助2/3。企业退休职工医药费由营业外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医药费财政开支。此外,国家又作了补充规定: (1) 原来享受移地支付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由地方财政抚恤事业费支付; (2)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3)离休干部看病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