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zhuī suǒ quánпр во трéбования (регрéсса)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票据不获付款、不获承兑 (只限汇票) 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 (所有背书人以及发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只有在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遭拒绝后 (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否则此权不能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前手 (被追索人)偿付款额并得到满足后,其追索权便转移给被追索人,由他作为持票人再向其前手追索。如此可以一直追索到票据上的最后债务人,即发票人为止。发票人再无前手,追索即告结束,发票人偿还票据款额后,整个票据关系即告消灭。 追索权 追索权zhuisuoquan票据持有人在汇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时,向票据背书人、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持票人追索时,首先需请求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出具证明付款人拒付的拒绝证书,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追索权,否则即行丧失。其追索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以及作为拒绝证书的费用。被追索人付清票款后,可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为止。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 版权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追索权 追索权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持票人追索时,应具备用以行使追索权的文件: 拒绝证书。拒绝证书应由付款人所在的当地法院或法定公证人作出。追索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在信用证业务中,追索权是指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时,对汇票上所有前手直到出票人,进行追索,以取得汇票上规定款项的权利。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字样。 ☚ 贸易壁垒 香港元 ☛ 追索权Recourse持票人在票据付款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出票人、背书前手、保证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依追索权行使的时间,追索权分为到期追索权和期前追索权两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首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在作成拒绝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票据债务人通知拒绝事由;票据债务人在受到追索而清偿了票面金额后,追索权即由原追索权人转移至该作出清偿的被追索人身上,他因此而享有与原追索权人同样的权利,得向自己的前手、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这种在追索权可以连续进行下去,直到票据的最后债务人作出清偿为止。 追索权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票据权利无法行使时,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1) 追索权的主体。即追索权的当事人: ❶追索权人。票据的持票人是最初追索权人; 已作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即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可向其前手再追索,为再追索权人。 ❷偿还义务人,即被追索者。就是应负票据债务责任的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及参加承兑人等。(2) 追索权的客体。即追索的金额: 最初追索时,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客体,包括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及其利息; 自到期日起的利息; 作成拒绝证书和通知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再追索时,因被追索而进行清偿后行使再追索权时的客体,包括其所支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所支付的必要费用。(3) 行使追索权的要件。即实质要件行使的原因,是持票人依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行使的程序,是持票人提供已请求作成的拒绝证书,如果不依法定期限作成拒绝证书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并应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由,通知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使他们能及早作好偿还的准备。拒绝事由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必须包括票据的细节及已遭退票的情况,且应于法定期限内发出,如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应于障碍中止后立即发出。如果未按法定期限通知的,仍可追索,但因延期通知而造成损失的,怠于通知的人应当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票据金额。 追索权 追索权recourse持票人在票据付款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出票人、背书前手、保证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依追索权行使的时间不同,追索权分为到期追索权和期前追索权两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首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在作成拒绝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票据债务人通知拒绝事由;票据债务人在受到追索而清偿了票面金额后,追索权即由原追索权人转移至该作出清偿的被追索人身上,他因此而享有与原追索权人同样的权利,得向自己的前手、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这种再追索权可以连续进行下去,直到票据的最后债务人作出清偿为止。 ☚ 付款提示 到期追索权 ☛ 追索权 追索权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票据权利无法行使时,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的主体即追索权的当事人: ❶追索权人。票据的持票人是最初追索权人;已作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即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可向其前手再追索,为再追索权人。 ❷偿还义务人,即被追索者。就是应负票据债务责任的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及参加承兑人等。 追索权的客体即追索的金额:最初追索时,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客体,包括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及其利息; 自到期日起的利益;作成拒绝证书和通知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再追索时,因被追索而进行清偿后行使再追索权时的客体,包括其所支付的总金额及其利息,以及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行使追索权的要件:实质要件即行使的原因,是持票人依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形式要件即行使的程序,是持票人提供已请求作成的拒绝证书,如果不依法定期限作成拒绝证书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并应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由,通知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使他们能及早作好偿还的准备。拒绝事由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必须包括票据的细节及已遭退票的情况,且应于法定期限内发出,如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应于障碍中止后立即发出。如果未按法定期限通知的,仍可追索,但因延期通知而造成损失的,怠于通知的人应当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票据金额。 ☚ 拒绝证书 票据清算制度 ☛ 追索权 追索权Recourse票据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在付款人拒付时,向其前手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追回票款的权利。追索权是正当持票人所享有的一种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遭到拒绝,未经提示,持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追索;(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后者再通知其前手,直至出票人;(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由持票人请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 〔参〕追索 ☚ 追索 出票后 ☛ 追索权 追索权Recourse当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或对即期汇票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应及时请有关机关公证,作成拒绝证书,并通过汇票的背书向其前手追索。被追索者付讫票款后,可以向其自己的前手追索,直至追到出票人为止。 ☚ 拒绝证书 跟单汇票 ☛ 追索权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指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向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请求偿付票据上金额的权利。行使追索权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票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2)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出承兑或提示付款;(3)在票据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通知前手。进行追索的顺序,各国规定不一。例如:英国法规定,持票人须将拒绝事由通知其直接背书人或任何他拟对之追索的前手。德国法规定,只能向其直接背书人发出拒付通知,并由各该前手逐个往前通知,也就是“递次通知”进行追索”。 ☚ 拒绝证书 无追索权 ☛ 追索权 追索权票据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以及其他法定的汇票信用不安定情形发生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 抗辩权 到期追索权 ☛ 追索权 追索权进口索赔中进口一方所拥有的一种权利。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向对方提出。根据国际惯例,如果交易合同中设有规定索赔期限,而到货检验中又不易发现货物缺陷的,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是自收到货物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高交货后一年以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则为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港海轮后两年内。 ☚ 带有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 垂直贸易 ☛ 追索权 追索权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付款人拒付时向背书人及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 跟证托收 索赔 ☛ 追索权recour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