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连带之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对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多数当事人享受连带债权或承担连带债务的债。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时,债权人享有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时,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是否且有连带关系,应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就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样发生效力。在连带之债中有两种关系,一是外部关系,即连带债权人 (或债务人)对债务人 (或债权人)的关系,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有要求对方不按份额地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或向对方履行全部义务的义务。二是内部关系,即多数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相互之间的关系,除了共有债权、债务关系外,一般都是按份之债关系。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对称。债的主体为多数人时,各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各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人一人或几人的一次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连带之债的发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是当事人间的约定。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也同样发生效力。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 ☚ 按份债务 连带债权 ☛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关系是指各个当事人之间有连带权利或连带义务。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之间是互相连带的,这是它与按份之债的主要区别。在按份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批次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连带之债中,由于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向任何一个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的该清偿行为发生两方面的效果: 一方面,该清偿行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同样的效力,其他债权人只能向已经受偿的债权人要求返还; 另一方面,该清偿行为使其他债务人免除了向债权人的履行责任,该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债务没有全部清偿,任何一个债务人都不能免除清偿的责任。连带之债实际上是以各个债务人的财产总和作为债的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 更换 抗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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