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职务之受贿罪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违背职务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渎职罪中贿赂罪与渎职图利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的行为主体与不背职务的受贿罪相同。(2) 行为人必须对于违背职务的行为,实施本罪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违背职务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违背法律、行政规章和服务规则的规定以及违反上级公务员的命令的职务行为。即职务上不应为而为或应为而不为以及超越职权范围、具有义务违反性的职务行为。(3) 本罪的行为客体与不背职务的受贿罪相同。相对人所交付的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必须是行贿人对于行为主体违背职务行为所提供的相对给付。(4) 本罪的行为与不背职务的受贿罪相同。行为人所要求、期约或收受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其违背职责的职务行为必须有对价关系。(5) 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未来或现在从事或已完成的职务行为违背职务上应尽的义务,而故意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