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责任的处理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违纪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得减轻其应承担的纪律责任: (1) 工作10年以上,且评核皆不低于“良”;(2)主动承认违法行为;(3)曾对葡萄牙和澳门地区作出较大贡献; (4)受人挑拨; (5)在不须服从的情况下,善意服从上级命令; (6)违法行为尚未公开; (7)主观上不是故意; (8)其过错对政府机关或者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严重;(9)担任的职位低,责任小,或者受教育程度低; (10)违纪性质不严重。违纪公务员和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重其所应承担的纪律责任:(1)已经着手实施蓄意损害政府机关利益的行为,而不论损害事实是否发生;(2)损害政府机关利益的事实已经发生,损害事实与违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纪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应当预见其违纪行为必然会带来损害政府机关利益的结果; (3)有预谋,在最少24小时前已定出违法意图; (4)与他人合谋进行违纪行为;(5)受纪律处分或者缓期执行期间作出违纪作为;(6)自违纪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计一年内作出同样的违纪作为;(7)自违纪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计一年后又违纪,或者自违纪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计一年内作出不同的违纪作为;(8)同时作出两项或者多项违纪作为,或者前一违纪作为尚未科以处分又作出后一违纪作为;(9)违纪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将其违纪行为公开化; (10)担任的职位高,责任大,受教育程度高; (11)拒不接受其他公务员和服务人员的劝告。澳葡政府追究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责任时,受到一定追诉期的限制。对于一定的违反纪律的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追诉,其追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行追诉。追诉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的时效为3年,自违反纪律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追诉权即行消失。但若公务员和服务人员的违反纪律行为同时涉及违反刑事法律,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且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为3年以上时,纪律责任的追诉时效适用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