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政法的法律责任参与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在进行财政经济活动中,有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行为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特征:具有法律制裁的性质;是整顿财政纪律的综合手段; 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不仅是自然人,多数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责任,表现为对单位的经济制裁。主要内容: (1) 对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2)对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按应纳税款的若干倍数处以罚款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对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者的走私货物,可以没收并处以罚款;(4)对违反财政纪律的单位,除给予一定经济制裁外,还可给予批评、警告,对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除给予一定经济制裁外,还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5) 对触犯国家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