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之所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是因为这些行为符合法律设定的目标,符合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所遵守的社会公共秩序。有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如以违法为内容的如避税合同、赌博合同、买卖毒品合同、无效遗嘱等,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损害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自然也不应允许其产生当事人期望的结果,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此条规定,第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包括只在本地区生效执行的地方性规范;第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有两类: 一类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即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这类规范必须对该行为承担私法上如行为无效、效力待定等不利后果的规范。另一类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即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这类规范虽不一定导致私法上对行为人不利的后果,但可能需要承担行政上甚或刑事上法律制裁后果的规范。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行为人需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甚或刑事责任的制裁,却未必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只有违反法律、法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市场的运行,扩大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围,减少法律、法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直接干预。对此点,我国的司法实践已具体实施。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规避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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