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兵役法的惩处
履行兵役义务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应当看到,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公民都是积极履行此项义务的,但也有一些人消极,甚至拒绝、逃避履行此项义务,在兵役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现象。对此类现象,若不加惩处,则会破坏我国的兵役制度,重者,则会危害我国的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因此,为了打击、制裁进而杜绝此类行为,兵役法专列一章,规定了对这些行为的惩处。
兵役法第61条规定: “按照本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兵役法第6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85条、第187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兵役法是1984年颁布的,因此,它所指的刑法自然是1979年刑法。但是,刑法已在1997年通过了修订,并于同年10月 1日生效,因而,兵役法上所指的依照刑法处理的依据条文,其实已经不能适应新刑法修改后的新情况了。兵役法指的原刑法第185条,其实就是受贿罪,原刑法第187条,其实就是玩忽职守罪。而新刑法已将贪污贿赂和渎职两罪分列两章,此外,刑法还针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增设了一系列罪名,如循私接不合格兵员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训、服役罪等。因此,兵役法中的 “依照” 条款也应改为依新刑法的相关条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制定于1980年,即旧刑法颁布以后,成为一部单行刑法。这次修订刑法时,已将近此内容纳入刑法单作一章,成为军人违反职责罪,而原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自新刑法生效之日即自行失效。故,兵役法中 “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也应改为比照新刑法中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条款。
兵役法惩处制度的设订,是为了制裁严重违反兵役法的各种行为,保证正常的兵役工作秩序。它是督促公民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的手段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必要措施。当然,惩处不是目的,在实施兵役法的过程中,要以坚持教育为主,惩处的适用面不宜太宽,只对个别违反兵役法,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才适用此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