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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违反人道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违反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

又称“反人道罪”。是个人必须承担责任的而且性质极为严重的战争犯罪的一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和日本战争罪犯的审判中,违反人道罪第一次被作为战争犯罪受到惩办。1945年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违反人道罪。就是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平民之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因政治、种族或信仰关系,为执行或关涉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之任何罪行而为之迫害,不问其是否违犯所在国之国内法”另外,《宪章》还规定:“凡参与策动,或执行任何犯上述罪行的共同计划或同谋之领袖,组织者,教唆犯及共犯,对任何人在执行此项计划中所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但删去了“信仰关系”的字样。由此可见,国际军事法庭管辖的这项犯罪的特征是:(1)是针对任何平民的行为,包括外国和本国人民,特别是本国人民,但不包括对军人施行的行为。(2)不仅包括战争中的行为,而且也包括战前的行为。(3)构成这种犯罪的要件是属于国际军事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犯罪,即从属于和平罪和普通战争罪或与此有关联的犯罪,而不包括同上述战争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独立的犯罪。由于存在以上条件,该项违反人道罪的适用受到了限制,进而严重限制了对此类罪行的惩治。现代国际法中违反人道罪已不再以特定战争罪为条件,内容包括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灭绝种族、严重侵害土著人民经济及政治权利等。在国际法中文文献中,违反人道罪也称为危害人类罪。参见[危害人类罪]。

违反人道罪

战争犯罪的种类之一。指违反人道主义原则,对和平居民进行屠杀、灭绝等严重犯罪行为。

违反人道罪

违反人道罪

澳门刑法分则规定:该罪包括:(1)灭绝种族罪。为全部或部分消灭某国族、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而杀害该团体的成员,严重侵犯该团体成员的身体,或使该团体陷于绝境,或使该团体成员受到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待遇,使该团休有可能全部或部分被消灭,或以暴力将该团体的儿童转移至另一团体,或阻止该团体内生育或出生的,处行为人10年至25年徒刑。公然及直接煽动灭绝种族的人,处2年至8年徒刑。为实施灭绝种族而作出协议的,处1年至5年徒刑;(2)种族歧视罪。组织煽动或鼓励种族歧视、种族仇恨或种族暴力行为的组织者和宣传活动者,或参加此种行为的人,及向此种活动提供协助的资助者,处1年至8年徒刑。在公开集会中,煽动或鼓励种族歧视,挑起不同种族、肤色的人群相互作出暴力行为,或对不同种族、肤色的某人或人群进行诽谤或侮辱行为,处6个月至5年徒刑; (3)酷刑罪。对被拘留或被拘禁的人员,施以酷刑,或对其实施残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待遇,处1年至5年徒刑。“酷刑”是指使受害人身心受到痛苦或严重疲劳,或使用化学品、药物或其他工具,使受害人受到残忍、有辱人格的不人道待遇。实施此种酷刑,使受刑者身体受到严重侵犯,或受到殴打、电击、假处决,或使受刑者产生幻觉的,处3年至12年徒刑,引起受刑者自杀或死亡的,处10年至20年徒刑。上级知悉下属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在知悉后最多3天内给予制止或检举的,处6个月至3年徒刑。犯有上述危害和平和不人道而被判徒刑的人,丧失选举立法机关成员及被选举为立法机关成员的资格,为期2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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