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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近因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Principal

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条件的原则。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❶单一原因造成损失的,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❷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❸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在处理赔案时,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其中,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保险意义上的近因,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界定保险责任从而决定是否理赔的前提和依据。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近因认定的方法可分为下述情况: (1)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2) 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则应区别分析。若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付责任;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付责任;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则: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付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付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付责任; 若最先发生的原因责任免除,后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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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保险理赔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应否获得保险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近因就是造成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的最近原因。只有在损失发生中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才与损失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而时间上的远近则不一定具有这种关系。当造成风险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直接由于承保的责任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直接由于承保责任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除本保险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直接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直接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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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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