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过限科敛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过限科敛案 过限科敛案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后。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人,巧立名目,科敛于民。《御制大诰续编》第二十一载:金仲芳等“巧立名色凡一十有八:一定船钱,一包纳运头米,一临运钱,一造册钱,一车脚钱,一使用钱,一络麻钱,一铁炭钱,一申明旌善亭钱,一修理仓廒钱,一点船钱,一馆驿房舍钱,一供状户口钱,一认役钱,一黄粮钱,一修墩钱,一盐票钱,一出由子钱。”明初,朱元璋为缓和阶级矛盾,特别强调有司不得过限科敛,并且对犯此官吏科以重刑。此案发生后,朱元璋认为,“粮长之设,首便于有司,次便乎良民,所以设立之时,定殷实之家。当关勘合之际,面听朕言。朕乃竭气语,谕之再三,曰毋害吾良民。更兼前《大诰》内,戒敕分明。岂其所在粮长,不遵大诰,仍前为非,虐吾民者多矣。”故朱元璋将此案例编入《御制大诰》中,再次儆戒有关官吏。 ☚ 粮长瞿仲亮害民案 工部侍郎贪污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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