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北省惩治土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事法规。20条。主要规定:(1)不持枪械初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微末者,科处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前条之连续犯或累犯抢夺罪者,科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如三人合伙进行抢夺者,主谋及首领科处五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其余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2)持枪械以强暴胁迫而抢劫他人财物,初犯处三至六年有期徒刑。连续犯或累犯强盗罪者,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死刑。合伙三人以上抢劫财物者,主谋及首领处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死刑,其余者处五至八年有期徒刑。乘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幸事故而抢夺财物者,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持枪械抢劫者,处极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