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代理是指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包括代理律师,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行为。
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称为辩护权。从诉讼开始,辩护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和委托律师或辩护人协助自己行使辩护权两个方面。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我国辩护的种类有三种:
❶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的起诉、审判阶段也都有权自行辩护。
❷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辩护。对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对于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❸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国辩护人的范围是: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辩护人。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地位平等。
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查找资料权; 收集证据权; 陈述意见权; 通信会见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拒绝辩护的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辩护人的义务在此处从略。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