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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输籍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输籍法

输籍法

即输课以其户籍口数为计赋税的办法。《资治通鉴·陈纪十》: “隋主命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远配; 大功以下,皆令析籍,以防容隐。于是计帐得新附164万余口。高颎请为输籍法,徧下诸州,帝从之。”胡三省注: “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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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籍法

即“输籍定样”。隋代划定人户等级及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采高熲建议,规定县令于每年正月五日出查,令百姓三党或五党为一团,依标准定各户等级,重定纳税限额。借以抑制豪强强占劳动人口,防止人民逃税,保证国家收入,加强中央集权。

输籍法

输籍法

亦名 “输籍定样”。隋文帝开皇五年( 5 8 5 )下令在全国大索貌阅,检括户口并规定堂兄弟以下的亲属都要“析籍” 、各立户头。其结果, 新增加了不少户口。为了更有效地搜括户口, 防止官吏、豪强在户籍、户等、赋役等方面的营私舞弊, 隋文帝又采纳高颍的建议, 实行输籍法, 即输籍定样, 就是制定各户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这种办法规定,将户等的标准,即 “定样”发至各级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里派人,各随近便,以五百户或三百户为一团, “依样定户上下”,并确定人民所应输纳的租税数额, 写入定簿。其目的在于检括隐藏人口, 以防止逃税,确保政府财政收入,加强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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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籍法

隋代按中央确定的划分户等的标准将编户划定户等的办法。隋文帝时,宰相高颎认为,户等划分不实,对于征发徭役、差役,征收附加税和授田先后都有影响,也不利于将豪强地主荫庇的农户收括为国家编户,因此建议由国家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输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每年一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到乡村去,以三百家到五百家组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这就叫“输籍之法”。此法实行后,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成为国家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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