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规定fushe fanghu guiding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为保护职业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广大居民以及他们的子孙后代免受或少受不必要的电离辐射的照射,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实施有效的辐射防护管理和医学监护而制定的规定。从广义上说,辐射既包括电离辐射,也包括非电离辐射,后者如微波和紫外线等;从狭义上说,则仅包括电离辐射。目前中国的辐射防护规定,仅指电离辐射防护,不包括非电离辐射防护。
辐射防护规定一般包括剂量限制体系、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选址要求、辐射监测、辐射事故管理、辐射防护评价、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和辐射防护方面的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等各个部分的内容。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辐射防护规定。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建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只有符合某些豁免条件的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才可免于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鉴于人类对射线伤害的认识上的局限性,在执行辐射防护规定时,应尽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必须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自觉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体上,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