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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制定的金融法规。于1936年1月11日公布。共9条。条例规定以镍和铜为辅币材料,镍币有20分、10分、5分三种;铜币有1分,半分币两种。镍币以纯镍铸造,铜币成色则为九五。同时对每次接受辅币数额作了限定。1940年2月公布修正《辅币条例》,辅币分为10分、5分、2分、1分四种,由成色镍、铜、锌三种材料制成。
国民政府制定并于1936年1月正式公布施行。“条例”共9条。主要内容是规定辅币的种类、重量、成色。辅币授受为有限法偿。镍币每次以20元为限,铜币每次为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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