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运保税货物车辆及其监管
内地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应事先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车辆牌照、驾驶人员执照、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 (或交纳保证金),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车辆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是: 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的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可以装卸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经海关检验认可的车辆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海关发给《准载证书》,驾驶人员凭《准载证书》从事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业务。《准载证书》 由海关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不再有效。车辆必须固定专人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驾驶人员若有变动,必须事先报海关注册备案。接载进口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必须在海关指定地点,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有关报关人员应将车辆号码及其所属企业名称和驾驶人员姓名等如实向海关申报。到达目的地后,应将货物立即运至海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办理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开拆海关封志,交付、提取或处理货物。在运输途中,货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损坏、遗失,应立即向海关报明情况; 如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它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就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