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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车船使用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车船使用税

对行驶于中国境内的车船,按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征收的税种,属行为税类。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以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在中国境内行驶的车辆和船舶为征税对象。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有:(1)按辆计税,包括乘人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各种非机动车; (2) 按净吨位计税,包括载货汽车、各种非机动船;(3)按载重吨位计税,包括各种机动船。采用定额税率:(1)对车辆采用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各省、市、自治区确定本地区车辆适用税率; (2) 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税率。免税车船包括:(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 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5)各种消防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口作业车船、工程船; (6)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或免征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车船使用税vehicle and vessel use tax

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港口的船舶(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除外)征收的一种税。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15日颁布《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暂行条例》,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定额税率,按照车船的数量或吨位征收。目的是为了加强车船管理,改善公共道路,保养航道标志,加快市镇建设。

车船使用税

对行驶于中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原则上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在税种名称、开征地区、计税标准等方面与1984年税制改革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均有区别。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vehicle-ship utilization tax

对行驶于中国国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船舶,分别机动船与非机动船,按净吨位或载重吨位的大小,规定分级的固定税额;对车辆,分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不同项目,规定不同项目的幅度税额。按年征收,分期缴纳。1986年9月以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改征本税,但对外资单位和外国籍公民拥有并使用的车船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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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之一。车船使用税的前身是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0年1941年12月,甘肃省政府公布《甘肃省各县(市)使用牌照税征收规程》,民国37年(1948年)6月,甘肃省政府制定颁布 《甘肃省各县(市、局)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 民国38年(1949年)4月,修正《甘肃省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使用牌照税。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发《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草案)》, 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 规定由省(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核准。同年11月,甘肃省执行《西北区征收1950年下半年度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52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甘肃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1958年,甘肃省车辆使用牌照税征收区为兰州、平凉、天水、武威、酒泉、张掖、银川、吴忠 (银川、吴忠今属宁夏回族自治区)。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企业应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自行车牌照税,从1978年起停征。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 国务院决定征收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 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 《条例》和本 《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同时规定了应征税额、纳税期限、申报办法、免征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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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以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辆和船舶为课税对象,按照车船种类、数量向车船拥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税类。在旧中国,1912年就有“车捐”、“船捐”的名称。国民党统治时期将两捐合并改称“使用牌照税”。解放后,在暂时沿用旧税法征收中,对税制逐步进行整理和改革。1951年9月定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对企业交纳部分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加强车船管理,调节纳税人的收入,适当集中建设资金; 加以原来税种征收范围太窄,税种的名称也不太确切,所以在第二步利改税中改名为车船使用税。1986年10月起在全国开征。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自用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和某些专用车船外,凡是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按机动与非机动车船种类,以辆或吨位规定固定税额计算,由纳税人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交纳。企业交纳的税金,计入成本。

车船使用税

我国对行驶于国内公共道路,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车船,按其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基本法规是1951年9月由当时的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时,由于对内资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同其他几种税合并为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范围就只限于个人和外侨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车船。1986年国家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税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外侨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车船征收。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外侨和外商、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以及外国企业,都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用牌照,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国的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不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除对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及外籍人员继续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执行外,所有内资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均按新条例的规定纳税。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未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其纳税人是车船的拥有人或使用人。车船使用税实行单一的定额税率,对各类车船分别以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国家对此税也作了一般性的减、免税规定。对个人用的非营利性车船征税或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按其种类、吨位和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课税。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对车船征税,1951年开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国内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从而使该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个人和外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恢复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这一税种,并更名为车船使用税。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仍然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实施过程中,两个税种并存造成内外税制不统一、税种用语不确切、性质难以确定、税额过多、但税负过轻等弊病,因此在1993年的税制改革中又进行了重新修订,将税名改为“车船税”。修订后的车船税不仅适用于国内企业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并且明确规定对拥有车船课税,从而明确了该税归属财产税。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并适当提高税额,取消困难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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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对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按其种类、吨位和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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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中列有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了工商税,保留后的税种仅对外侨和个人等征收。1984年10月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对国内企事业单位恢复开征,并把对国内居民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更名为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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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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