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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身言书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身言书判

唐时选拔官吏所定的四项标准。《新唐书·选举志下》:“凡择人之法有四: 一曰身,体貌丰伟; 二曰言,言辞辩正; 三曰书,楷法遒美; 四曰判,文理优长。”

身言书判

官制用语。唐宋时考察选人的标准。即身材相貌、言词谈吐、书写文字、撰写判词。唐制,身须体貌丰伟,言须言辞辩正,书须楷法遒美,判须文理优长。先集而试之,观其书、判,吏部侍郎出题,试判两道,定等第以收其俊乂。试毕过铨,察其身、言。诠量合格,然后注官。四事皆可取,则以德行、才用、劳效次序以定留放。北宋建隆三年(962)设书判拔萃科,未应格选人亦许应试,考判词三道。真宗时,复命近臣与判吏部流内铨官以身、言、书、判试选人,判词优等,授京官知县或大理寺丞,其次循一资或授职官知县,并引对便殿。后以无益于事,乃罢。

身言书判

唐代铨选官吏的主要标准之一。 “身”是要求选人体貌丰美;“言”是要求其言词辩正;“书”是要求其楷法优美;“判”是要求其文理优长。选试时,首先看其书、判,其次再看其身、言。如四者均可,再结合其德、才、劳等条件来衡量。最后,才根据其考察结果,拟定授予何种官职。

身言书判

铨选考试课目。北宋真宗天禧三年十一月,鉴于选人候阙人数日众,曾采用唐朝吏部铨选所用的“身言书判”考试课目,作为甄别选人的手段。如仁宗天圣二年十二月,以身言书判考试优等者,改官任京官知县,第二等授与职官(选人之高等)知县,其余授予大州郡幕职州县官。所谓“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词辨正;“书”,取其书法遒劲秀美;“判”,取其处理狱案文、理兼长。神宗熙宁四年十一月,以言者论“身言书判”取人无益,乃罢(《宋史·选举志》四,《长编》卷103辛酉,《通典·选举》13《历代制》下,《宋会要·选举》10之1至5《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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