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证托收
又称 “证下托收”。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在未取得银行信用保证情况下发生的托收业务。跟单托收多发生在以下情况: (1) 信用证与托收混合分成业务,即信用证的金额部分被银行保证付款,部分办理托收,分别付款结算; (2) 信用证金额超支托收,即因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数额而单独开立汇票的超证金额托收,超证金额多是信用证不足、货物溢装或修改单价运输方式等引起; (3) 信用证不符点出单托收。受益人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造成银行无法正点出单议付,只能按托收方式办理。上述第一种情况的跟单托收有无证托收的同样风险,除银行保证付款部分,托收部分仍以商业信用决定能否收汇。后两种情况比无证托收风险更大,既失去银行信用保证,违背信用证规定出单,一般也背离商业信用,与合同要求相异,而且也失去了凭信用证或合同起诉的法律权利。
跟证托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发现单证不符所采取的三种对外收汇方法中的一种(其它两种参见“凭保议付”和“电报提出”)。货物出运后,议付行经审核受益人送交的单据,发现与信用证规定存在严重不符,议付行为维护自身信誉,不愿采用“凭保议付”或“电报提出”方式征询开证行对单证不符的意见,此时,出口方只得采用托收方式。由于这种托收与原信用证有关,为便于进口方了解该项托收的来由,出口方应委托原信用证的议付行仍将单据交由原信用证开证行代为收取货款。采取跟证托收方式对外收汇,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失效,开证行已不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因此,出口方应在货物出运前仔细缮制、认真审核单据,避免单证不符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