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几内亚人民代表院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立法机构。赤道几内亚原为西班牙殖民地,1968年10月12日宣告独立,定国名为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根据赤道几内亚宪法规定,人民代表院是立法机构。1983年8月15日,经公民投票,通过了赤道几内亚第三部宪法,同时进行人民代表院选举,同年10月12日成立第三共和国第一届人民代表院,任期5年。由60名议员组成。同年11月,代表院下设外交与合作、司法、宗教、国防等16个专门委员会。议长弗朗西斯科·博丁·恩加泽。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院通过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议员最少为45人,最多为60人。人民代表院每年3月和9月举行两次常会。在总统和议员的要求下,可举行特别会议。人民代表院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在宪法规定职权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修改宪法须经人民代表院3/4多数议员的通过; 总统职位暂时空缺时,其职权由人民代表院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院长、1名国务委员会委员和国防部长组成的委员会行使。总统在听取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可有权解散人民代表院,并宣布进行特别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