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紫cìzǐ本品不得着紫色官服,特许穿着,以示尊宠。唐宋时三品以上官公服为紫色,五品以上官为绯色,官位不及而有大功,或为皇帝所宠爱者,特加赐紫或赐绯,以示尊宠。《新唐书·牛丛传》:“即赐金紫,谢曰:‘臣今衣刺史所假绯,即赐紫,为越等。’”金王处一《青玉案》:“三宣赐紫天长观,一阐清风岸。”清昭梿《啸亭续录·大臣赐紫》:“国初诸勋臣以开创大功赐紫者,不乏其人。” 赐紫唐制,官员阶官未至三品而任三品以上职务者,往往赐以三品以上的紫色官服及金鱼袋,称为赐紫。唐代宰相官衙中往往有赐紫金鱼袋字样,即为此故。罢任以后仍须着本品服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