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先秦顺应四时以定刑赏的法律思想。《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赏以春夏,刑以秋冬”。《吕氏春秋》和《礼记》对此均有阐发,认为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利于赏;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利于刑。从而把四时运行的自然现象与国家的刑赏联系起来,以便合于天道、顺于四时。这是古代神权法思想在司法上的突出表现。汉以后,“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即导源于此,影响深远。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