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赎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墨劓 > 貲贖 > 贖刑 贖刑 shúxíng 刑罰名。以財物减罪或銷罪。始於夏、商,歷經春秋、戰國、秦、漢,至東漢正式形成制度。其後歷代相沿,直至明、清。以唐律規定,最爲詳備。其適用範圍,歷朝不盡相同,或限於輕罪,或限於官員職罪,或限於老幼病殘及有責養親者。贖罪之物,爲金、銀、銅、錢、米、粟、穀物、絹匹、牛馬等,歷朝規定亦不盡相同。但謀反、謀大逆、姦、盗之罪均不得贖。《尚書·舜典》:“金作贖刑。”《國語·齊語》:“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鞼盾一戟,小罪讁以金分。”《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又“内公孫毋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 得比焉。” 赎罪 赎罪以财物赎罪:赎刑 另见:钱财 抵罪 ☚ 赎回 军事工作 ☛ 赎刑中国古代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以财产赎罪抵刑的法律制度。《尚书·舜典》:“金作赎刑”。《吕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古时赎刑多用铜,汉代改用金,但秦汉时也间有用盾甲或入粟抵罪。东汉建武初年起,历经魏晋南北朝时期,多用绢。隋代又以铜代绢,经唐宋无所更改。元代以后,则以钱钞赎罪。我国古代赎刑的适用具有一定的限制,唐律以铜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与五刑相应为赎,但收赎者仅限于贵族官僚犯罪,老小废疾犯罪、过失犯罪、疑罪和其它特定的犯罪情况。赎刑制度是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私有制和等级制的产物,因此颇招物议,连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物从维护封建法律秩序出发,也认为赎刑之行“富者得生、贫者独死”,“开利路以伤治化”。 赎刑 赎刑刑罚名。用金钱、物资以折抵所犯的刑罪,称赎刑。《史纪·五帝本纪》: “金作赎刑。” 马融曰: “金,黄金也。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 《元史·刑法志一》: “赎刑: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诸职官犯夜者,赎。诸年老70以上,年幼15以下,不任杖责者,赎。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 赎 赎罪 ☛ 赎刑 赎刑指允许罪犯以财物抵销其应处之刑罚的制度。相传始于夏代。《尚书·舜典》: “金作赎刑”,注曰:“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尚书·吕刑》:“穆王训夏赎刑。”规定,墨、劓、剕、宫、大辟,凡罪有疑,皆可用赎。《国语·齐语》记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鞼盾。”秦律中对黥、耐、迁、鬼薪、鋈足、宫、死等刑,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取赎。汉以后,赎刑渐成制度,唐代品官及老幼、残疾人犯罪,允许赎铜抵刑。明代的赎刑分两种:律赎,指律文规定的收赎;例赎,指条例规定的纳赎。清代则分为三种:纳赎,指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的赎刑;收赎,指老幼、妇女、残疾人、天文生犯徒、流罪,决杖一百,余罪收赎;赎罪,指官员正妻、受皇帝诰封的妇女犯了必须执行笞杖的罪,适用赎罪。 ☚ 象刑 髡刑 ☛ 赎刑又称“赎罪”,简称“赎”。允许犯人以财物代替或抵销刑罚的制度。《尚书·舜典》有“金作赎刑”,西周穆王曾命吕侯“训夏赎刑”。《国语·齐语》有“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鞼盾”。《云梦秦简》有赎黥、赎耐、赎迁。汉有买爵三十级以免死,但非常法。历经魏晋南北朝至隋,赎罪形成定制,一直沿袭至清末。 赎刑shu xingbuy freedom from punishment by law in ancient China 赎刑用钱财赎抵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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