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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赎买墓田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赎买墓田案

赎买墓田案

南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年),李二姑将己田卖给黎友宁,李细五以自己墓地与之相邻为由,于淳佑二年秋要求取赎,黎友宁不与,二人争诉至县,知县引法:“典卖众分田宅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若墓田,虽在限外,听有分人理认,钱、业各还主,典卖人已死,价钱不追。”遂判李细五于限外执赎。而推官又根据法条:“诸典卖田宅,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其墓田相去百步内者,以帐取问。”李细五因是墓邻,听其执赎。黎友宁不服,坚决不肯退业,再诉,胡石壁审理此案,认为知县与推官所断,“于法意皆似是而非。”知县所引之条是指未分之产业而言,必得是有分之人去理认,李二姑的地是其父李彦椹于宝庆二年拨给女儿作随嫁之资的,乃是分析日久的产业,李细五因何而能作为有分之人,可见此判之卤莽。推官之断忽略了另一事实,李细五入词在黎友宁典买后五年,法律规定:“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但这里的三年时限,是以印契之日为始。另外据绍兴十二年二月二日都省指挥:庶人墓田,依法置方一十八步,若有已置坟墓步数元不及数,其禁地内有他人盖屋舍,开成田园,种植桑果之类,如不愿卖,自从其便,止是不得于禁地内再安坟墓。敕令所看详,四方各相去一十八步,即系东西南北共七十二步。又绍兴十四年十月五日尚书省批下敕令所申:婺州申,墓禁内起造屋宇,合与不合毁拆?及日后听与不听起造斫伐?如是田园,听与不听地主垦种?本所看详,虽在禁步内,既非己业,惟日后不许安葬外,如不愿卖,自从其便,仍不许于步内取掘填垒。又乾道九年七月十五日指挥,亦只令地主不得于墓禁取掘填垒。判索黎友宁买契,审验投印年月,如李细五在三年内入词,合勒黎友宁交钱退业,如在三年外,听黎友宁仍旧管业,起造垦种,并从其便,但不得于禁步内再安坟墓及取掘填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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