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有偿占用制
“资金无偿占有制”的对称。国营企业承担经济责任而使用国家拨给的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的制度。1980年6月20日,财政部等单位颁发的 《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规定在国家尚未正式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法以前,从1980年起,先在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部分企业中进行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试点。要点是: 根据企业占用国家固定基金和国家流动基金的帐面数额,分别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按期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未经国家特殊批准,不得减免,占用费由企业利润支付。这样,增强了企业使用资金的经济责任,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果,消除占用资金数额不同的企业,在利益分配上的苦乐不均现象。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由于在缴纳的税金中已含有资金占用费因素,故不再另征收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