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条例》将资源税纳税地点规定在采掘地,克服了旧条例规定纳税地点在企业所在地存在的弊端,照顾到了采掘地的利益,调动了采掘地爱矿、护矿、支持生产的积极性,解决或者缩小了由于财政体制的“分灶吃饭”与资源税纳税地点不一致的矛盾。同时又考虑到了各省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资源税实施细则,对资源税纳税地点在采掘地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由于矿产品和盐的资源税在开采或生产地缴纳,并按销量或自用量征收,对应税产品出口的一律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