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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资源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是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时设立的。1993年底进行的税制改革,取消了盐税,将盐及矿产品纳入资源税课税范围。依据课税目的和意义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级差资源税的范畴,只对特定资源征收,具有受益税、差别税、从量定额征收等特点。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因缺乏征收经验,目前只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指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资源税共设七个应税品目,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行 “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的征收原则。并设置上下限的幅度税额,同类产品,资源条件不同,税额也不同。计税依据是课税数量,即销售量或自产自用数量。资源税是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开征范围的扩大,调节力度的增强,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将日益重要。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直接对土地 (有的包括地上建筑物) 的转让收入征税。由于各国土地制度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同,所形成的土地征税制度也有差别,大致有对土地转让所得征税、对土地转让收入额征税、对土地转让增值额的征税。我国于199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为30%,最高税率60%。以出售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于1987年4月1日起施行。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按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耕地包括熟地、新开荒地及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土地,具体包括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含自留地),园地、鱼塘、菜地和其他农用地也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荒山坡地不属征税之列。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依据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多少,划分为四个不同地区,分别规定税额。为了严格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对单位和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占用耕地者,按 《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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