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资深民代退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资深民代退职条例 “资深民代退职条例”全称“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条例”。系国民党实施“政治革新”中为“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而采取的措施之一,也是国民党同民进党在处理“资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职问题上既争夺又妥协的产物。多年来,台湾省内反对势力强烈要求“全面改选中央民意代表”,免去随国民党到台湾的大陆籍“民意代表”职务,选出代表台湾资产阶级和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代表,组成新的台湾“中央民意代表机构”。这一主张遭到大陆去台湾的 “资深民意代表”的坚决反对。在这种对立与压力之下,国民党为维系内部稳定、不激化矛盾,对“资深”的大陆籍代表采取了以“退”为主、兼顾他们的现实利益为辅的“自愿退职办法”。1989年1月26日,台 “立法院” 强行通过了这一条例。条例全文共17条,基本要点是: (1) 第一届 “资深中央民意代表”系指1947年在大陆南京选举产生的 “国民大会代表” “立法委员” 与 “监察委员”;国民党去台后1969年增选、补选产生的“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以及“递补的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员”。(2) “资深”代表必须分别向各该民意机关 “申请自愿退职”。(3) 1969年“增选、补选”的“民意代表”中凡患重病不能复任职务连续一年以上者及非因公居留海外逾半年者均 “视为自愿退职人员”。(4) “自愿退职”的“资深”民意代表,依资历、表现等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等级的“退职酬劳金”或“丧失领受退职酬劳金”。 ☚ 资州起义 资源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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