赀税
对财产征课的财产税。始于汉武帝的算缗, 至南北朝普遍推行。南朝宋元嘉二十七年(450), 以军用不充, 令扬、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民, 家赀满五千万, 僧尼满二千万者(据《宋书 索虏传》、《通典·食货》与《通鉴》均作五十万、二十万)四分换借一, 事息即还。北齐武平(570—575)之后, 曾判“境内六等富人, 调令出钱” (《隋书·食货志》)。前者表面上说是借(为中国公债的起源),实际上等于强制捐纳,后者规定六等以上的富户,均得调令出钱,其为财产税性质。南朝梁天监元年(502),改为以人丁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