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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典篇目之一,是关于惩治谋反、谋叛、杀人,盗窃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七《贼盗》篇载。《唐律》此篇共4卷54条,其内容:详细规定了对谋反大逆、谋叛、谋杀人、谋杀尊长与宫吏、执人质、以药毒人,盗窃御宝及宫府文书、盗禁兵器、盗官府及亲属财物,盗墓、掠卖人口等各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标准。宋至明初,历代法典皆相沿置。明洪武三十年(1397)修珲《大明律》,始废《计讼律》,将其事并入《刑律》篇,列为一门共28条,《大清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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