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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费尔巴哈的“幸福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费尔巴哈的“幸福论”

费尔巴哈的“幸福论”

费尔巴哈(Ludwig Feuer-bach1804—1872)是欧洲哲学史上最大的唯物主义者,德国古典哲学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出生于巴利亚兰得休城一个律师家庭。大学期间曾学习神学与哲学,大学毕业后,任爱尔兰根大学讲师。1830年匿名发表《关于死与不朽》的反宗教文章,触犯了宗教当局,被永远逐出了大学讲坛。从1837年起被迫隐居乡村,继续进行反宗教和反唯心主义的斗争,发奋著述。1870年曾参加德国社会民主党,1872年逝世。费尔巴哈的主要伦理学著作是《幸福论》,《论唯灵主义和唯物主义》、《基督教的本质》等著作中也有深刻的伦理思想。
费尔巴哈认为康德所谓“主张每个人应该使自己幸福的训条”,是荒唐的,割裂了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必然联系。费尔巴哈主张,人的一切行为都以追求幸福为基础,道德上的善恶是与追求幸福分不开的。他说:“善就是与人对于幸福的追求相适应的东西,恶就是显然和这种追求相反的东西”。“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然不是道德的目的和终结,但它是道德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但费尔巴哈并不主张每个人都毫无节制地追求个人幸福。他认为,每个人去追求幸福的愿望都会受到来自外部的、约束性的、强迫性的限制和来自内心的、亲切的、诚恳的和自愿的限制。因此,人们在追求幸福时必须按照自已的良心,履行对他人尽应尽的义务,费尔巴哈在阐述这种合理利己主义的幸福论时强调指出,每个人在追求幸福时,必须遵守以下两条基本道德原则:一是对己以合理的自我节制;二是尊重别人,不要影响别人对幸福的追求。这就是说,每个人只有在尊重他人的利益、他人的幸福的同时,自己才能是幸福的。因为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都对他人、对家庭、民族和国家承担着自己的义务。在他看来,幸福与义务是一致的,因此,“不同时(即使不是自愿的)使另一个人幸福,就绝不能使自己幸福。相反地,我们愈是使别人幸福,我们自己也就愈幸福”。幸福和义务是一致的。费尔巴哈把自己这种既考虑到自己的幸福,又考虑到别人的幸福的道德行为称为“善的、富有同情心的、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所以,他认为,“道德”,就是把自己追求幸福的愿望和别人追求幸福的愿望的协调当作人类思想和行为的准则;“良心”即“同情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义务”就是自我克制,不因无限制地满足自己追求幸福的欲望而损害别人。总之,费尔巴哈的幸福论的基本准则,就是对己以合理的自我节制,对人以爱。这也就是费尔巴哈的合理利已主义伦理学的核心,它虽然是有局限性的,但同时也包含了有价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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