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暂行条例
1940年12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是为粉碎敌人经济侵略及封锁,对外实行统制贸易,保护本省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制定。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规定:(1)为开展对敌经济斗争,严密实行统制贸易,出入境货物按其对我利害轻重分为奖励出入境货物、许可出入境货物、限制出入境货物、禁止出入境货物四类。(2)在根据地内各行政区间及县与县间自由贸易。(3)未经允许私运禁运物品出入境者,货物没收,情节重大者依法惩处。(4)商店如能切实遵行贸易政策及贸易局所布置的工作,并经常输入大批必需品者,分别予以物质或名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