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建(修)房保险
在保险期内,凡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借款人所建(修) 房屋或建筑材料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借款人利用抵押贷款自己组织力量建造、翻修、大修自有房屋,应在签订建(修)房抵押贷款合同时投保此险种,直至建(修)房屋全部竣工为止。其保险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 (修) 房屋全部竣工之日止,最长为6个月。保险期满后,如果贷款未到期或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则将其转为房屋抵押贷款保险; 如果建(修)房屋未能按期竣工或竣工后被保险人未向贷款人及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保险手续,则由贷款人展延保险期并加收保险费。